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多执字第21号申请人杨春华被申请人苏海军杨春华申请执行苏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多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多民大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春华与被执行人苏海军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多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多民大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学文
审判员 :蔚振国
审判员 :郭本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