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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10-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枣矿支行与齐宪国、李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枣矿支行,齐宪国,李霞,李刚,赵士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枣矿支行,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48-1号。负责人王东升,行长。被执行人齐宪国。被执行人李霞。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赵士梅。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枣矿支行与被执行人齐宪国、李霞、李刚、赵士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霞在薛城区xx局的收入13243.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