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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58号

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齐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58号

原告:齐某,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徐某,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判员  来振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惠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