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58号
原告:齐某,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徐某,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判员 来振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惠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