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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5号

李翔宇诉金素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翔宇,金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李翔宇。

被告:金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翔宇与被告金素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翔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被告金素红已负担。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辉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