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李翔宇。
被告:金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翔宇与被告金素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翔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被告金素红已负担。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辉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