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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申字第00001号

朱莉与泗县众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泗县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朱莉,泗县众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泗县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文庙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莉,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泗县众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泗县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泗县文庙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人朱莉因与被申请人泗县众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泗县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文庙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再审审查期间,朱莉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向本院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撤回再审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本案中,朱莉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朱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学广

审判员  王九霄

审判员  吕庆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