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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钟执字第842号

黄晓松申请执行郭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晓松,郭峰,周训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市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松。被执行人郭峰。被执行人周训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晓松申请执行郭峰、周训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26693.3元,并承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46元及保全费1918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27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本案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郭峰、周训慧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5627.3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被查封的财产名称、数量以清单为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