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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非执审字第18号

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唐洪文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胜县人民政府,唐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胜非执审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文阁,县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洪文,男,生于1968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洪文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唐洪文的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唐洪文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余建华

人民陪审员  邓 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