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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335号

蒋玉凤与唐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玉凤,唐顺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35号原告蒋玉凤。被告唐顺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凤与被告唐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玉凤于2015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唐顺燕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顺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玉凤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顺燕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凤撤回对被告唐顺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玉凤负担。

审 判 员  王荣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成

人民陪审员  张莉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夏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