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35号原告蒋玉凤。被告唐顺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凤与被告唐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玉凤于2015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唐顺燕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顺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玉凤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顺燕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凤撤回对被告唐顺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玉凤负担。
审 判 员 王荣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成
人民陪审员 张莉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夏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