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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487号

谭安平与赵太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安平,赵太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487号

原告:谭安平。

被告:赵太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安平诉被告赵太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安平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安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任忠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