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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62号

黄琼婷与汪培凤、汪炳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琼婷,汪培凤,汪炳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黄琼婷,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东街***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5********。被执行人汪培凤,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群山村水磨后**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被执行人汪炳心,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霞星村下尾**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0********。申请执行人黄琼婷与被执行人汪培凤、汪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