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黄琼婷,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东街***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5********。被执行人汪培凤,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群山村水磨后**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被执行人汪炳心,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霞星村下尾**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0********。申请执行人黄琼婷与被执行人汪培凤、汪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