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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753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753号

原告:张某甲,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