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执字第935号罪犯侯永龙,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房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永龙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侯永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表扬6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侯永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永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君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薛团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