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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行审字第00037号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陈某某、李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行审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慧杰,夏邑县李集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陈某某之妻。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5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768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征收陈某某、李某某社会抚养费共计3584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征收决定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自动履行夏人口征字(2015)768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