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行审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慧杰,夏邑县李集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陈某某之妻。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5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768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征收陈某某、李某某社会抚养费共计3584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征收决定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自动履行夏人口征字(2015)768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