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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42号

牛云、高静与风神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轮胎集团普宁物业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牛云,高静,风神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轮胎集团普宁物业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牛云,女,60岁,汉族,住焦作市,系高厚荣之妻。原告高静,女,38岁,汉族,住焦作市,系高厚荣之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风神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卫群,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于忠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优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轮胎集团普宁物业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于忠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群,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云、高静与被告风神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轮胎集团普宁物业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3日19:00时许,高厚荣在位于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2号院29号楼东侧南北路行走时,被高出地面十公分的一个固定高压线杆的水泥墩绊倒,致使高厚荣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不久,被告将该水泥墩铲平修复平整。被告方作为该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路面平整而未保持地面平整,造成原告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5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风神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名称均错误,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云、高静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