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叶民初字第886号

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姚某,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某,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