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姚某,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某,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