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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270-1号

柏立赞诉张洪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柏立赞,张洪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270-1号

申请执行人:柏立赞,农民。

被执行人:张洪帅,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梁民初字第32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帅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洪帅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啸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