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270-1号
申请执行人:柏立赞,农民。
被执行人:张洪帅,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梁民初字第32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帅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洪帅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啸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