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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铁中刑终字第1号

丁海波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丁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铁中刑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海波,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局鸡西车务段密山站副站长,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由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看守所。辩护人赵凯东,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海波贪污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牡铁刑初字第11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海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赃款人民币50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丁海波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刘立君、尹鹏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丁海波及其辩护人赵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海波贪污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2014)牡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金良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