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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35号

苏天荣与闫如斌、柴玉山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天荣,闫如斌,柴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苏天荣,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闫如斌,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柴玉山,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苏天荣与被执行人闫如斌、柴玉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城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柴玉山所有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陈家湾子79号第2单元7层702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建筑面积54.11平方米);冻结了柴玉山所有的甘A***68号荣威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柴玉山所有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陈家湾子79号第2单元7层702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建筑面积54.11平方米)的冻结。解除对柴玉山所有的甘A***68号荣威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长 宋 强执行员 高 平执行员 张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