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548号申请人李陈诚,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蔡宇涛、谢昌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岩树,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王志贤,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陈巧玉,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福建省精诚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社一村青林格。法定代表人叶岩树。被申请人福建一品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复园支路51号。法定代表人叶岩树。被申请人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路14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4号楼13层01办公。法定代表��陈巧玉。被申请人福州市马尾区科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盈工业园内C1、C2、E1、E2厂房。法定代表人蔡美兰。被申请人福建简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156号下藤旧屋改造区福华苑3#04店。法定代表人万亮明。被申请人福州德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兴开发区鼓山鼓二前横路。法定代表人王志贤。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95号李陈诚诉叶岩树、王志贤、陈巧玉、福建省精诚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一品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科臣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简购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德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陈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岩树、王志贤、陈巧玉、福建省精诚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一品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科臣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简购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德贤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李陈诚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90号滨江丽景临江园17#501复式单元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陈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为财产保全提供担��的以下财产:李陈诚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复式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叶岩树、王志贤、陈巧玉、福建省精诚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一品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科臣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简购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德贤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燕
代理
审判员 田 始 凤
代理
审判员 魏 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 小 航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结手续。(2015)榕民保字第548号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