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781号罪犯鲍昌启,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1998年1月14日,本院作出(1997)徐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鲍昌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3月4日交付执行。2000年9月3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6月10日,经本院(2007)徐刑执字第4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2010)徐刑执字第18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082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36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鲍昌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鲍昌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鲍昌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鲍昌启的刑期减去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伯亚
审判员 刘 康
审判员 陆连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