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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234号

张竞文与新疆后峡马圈沟煤业有限公司、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于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竞文;新疆后峡马圈沟煤业有限公司;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于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34号

申请执行人:张竞文,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后峡马圈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陈国正。

被执行人: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宋利乐。

被执行人:于向华,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展宇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于向华的存款、收入1188693.57元(执行费14286.9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新疆后峡马圈沟煤业有限公司、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于向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克热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热 西 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