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34号
申请执行人:张竞文,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后峡马圈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陈国正。
被执行人: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宋利乐。
被执行人:于向华,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展宇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于向华的存款、收入1188693.57元(执行费14286.9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新疆后峡马圈沟煤业有限公司、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于向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克热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热 西 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