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5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负责人梁鸿光。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杰明。被告满鸿,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31X。被告陈凯,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7126。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诉被告满鸿、陈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晓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满鸿、陈凯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满鸿于2009年8月8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满鸿向原告借款969000元用于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简岸花园15幢5座102房,借款期限为2009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贷款利率按年利率4.158%执行,被告满鸿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14日。贷款以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如被告满鸿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或发生影响原告债权或抵押权实现情形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物权和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被告满鸿声明,如其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或仲裁,出现其他不利于原告债权实现事项的,其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原告。同日,被告陈凯与原告签订了《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约定被告陈凯为被告满鸿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及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满鸿发放了贷款,并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现被告满鸿未按约履行还贷义务,已经产生逾期,且抵押房屋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法院查封,被告满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陈凯与被告满鸿是夫妻关系,且被告陈凯签署了《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上述债务属于被告陈凯与被告满鸿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请求法院:
一、判令被告满鸿立即向原告清偿未到期本金677113.06元、逾期本金9793.0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14日利息为4920.25元,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加倍付息);
二、判令被告陈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原告对抵押房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简岸花园15幢5座102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
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各1份,被告满鸿身份证、被告陈凯身份证、两被告结婚证及户口本各1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亦证明被告满鸿、陈凯为夫妻关系。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房地产他项权证、个人借款凭证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满鸿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陈凯为被告满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满鸿发放了贷款,且对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3.债权清单1份,证明截止至2015年4月14日,被告满鸿拖欠原告逾期本金为9793.04元、逾期利息为4920.25元、未到期本金为677113.06元。4.房地产权情况表1份,证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简岸花园15幢5座102房产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法院查封。本院依法向被告满鸿、陈凯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两被告无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经审查,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满鸿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或发生影响原告债权或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物权和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被告满鸿自2015年3月起未按约还贷,且抵押房产已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原告要求被告满鸿清偿逾期本金、逾期利息,提前偿还未到期贷款本金677113.06元,并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满鸿以其自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简岸花园15幢5座102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双方亦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备案,故双方的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对上述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陈凯也与原告签订了《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原告要求被告陈凯对被告满鸿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满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86906.1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15日利息为4920.25元,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陈凯对被告满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简岸花园15幢5座102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0020097)拍卖、变卖等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59.13元、财产保全费3979.13元,合计9338.2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满鸿、陈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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