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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17号

于占江、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占江,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于占江,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兴村镇边庄村。法定代表人刘通江,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占江与被执行人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向红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