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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24-1号

朱贤龙、赵本运与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贤龙,赵本运,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24-1号

申请执行人:朱贤龙。

申请执行人:赵本运。

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27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安徽裕安经济开发区工业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并依法送达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安徽裕安经济开发区工业房地产「房产名称及面积:仓管楼建筑面积为1488.60平方米、1#车间建筑面积3146.50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4635.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裕国用(2011)第C.S:867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6036.80平方米」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恩滔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