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50-1号申请人李金明,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被执行人何勒都,男,景颇族,1966年11月6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本院在执行李金明与何勒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我院正在对何勒都所有的采矿权证及采石场经营权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管有际
审判员 赵建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帮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