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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50-1号

李金明、何勒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明;何勒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50-1号申请人李金明,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被执行人何勒都,男,景颇族,1966年11月6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本院在执行李金明与何勒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我院正在对何勒都所有的采矿权证及采石场经营权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管有际

审判员  赵建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帮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