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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925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925号原告张某甲,男,192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某乙,男,5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丙,男,52,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丁,男,51,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甲经开庭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故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杨新建

审 判 员  蔡 威

代理

审判员  范静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