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925号原告张某甲,男,192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某乙,男,5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丙,男,52,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丁,男,51,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甲经开庭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故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杨新建
审 判 员 蔡 威
代理
审判员 范静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