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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772号

厉洪国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厉洪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772号罪犯厉洪国,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5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05)徐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厉洪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7083.3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4日交付执行。2010年6月28日,经本院(2010)徐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34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厉洪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厉洪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厉洪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厉洪国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伯亚

审判员  刘 康

审判员  陆连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