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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912号

姜仕福与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戚振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2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仕福,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戚振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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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912号原告姜仕福,男,1962年9月1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思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戚振州,男,40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仕福与被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戚振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法律义务,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姜仕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正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