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013号
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
负责人:张秀丽,系该商店老板。
被告:高为忠,男,50岁,满族,农民。
被告:张丽华,女,50岁,满族,农民。
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诉被告高为忠、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闵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刘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