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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013号

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诉被告高为忠、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高为忠,张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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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013号

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

负责人:张秀丽,系该商店老板。

被告:高为忠,男,50岁,满族,农民。

被告:张丽华,女,50岁,满族,农民。

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诉被告高为忠、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秀丽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闵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刘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