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执字第201号

呼秀林与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秀林,王立民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呼秀林,男,57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立民,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梨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