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95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运输分理处信贷员,住该单位。被告张海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嵩山路**号*室。被告王彩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嵩山路**号*室。被告郑建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XX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杨翔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XX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海峰、王彩霞、郑建武、杨翔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燕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