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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95号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张海峰,王彩霞,郑建武,杨翔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95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运输分理处信贷员,住该单位。被告张海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嵩山路**号*室。被告王彩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嵩山路**号*室。被告郑建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XX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杨翔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XX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海峰、王彩霞、郑建武、杨翔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燕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