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宋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艳伟,男,汉族。宋秦军与王艳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艳伟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宋秦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王艳伟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艳伟一直未主动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宋秦军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王艳伟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宋秦军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65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维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