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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399号

何朝勇诉王保福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朝勇,王保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399号

申请执行人:何朝勇,男,1971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保福,男,1969年出生,住汶上县。何朝勇诉王保福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何朝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何朝勇诉被执行人王保福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昌玺

审判员  徐念华

审判员  林宪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