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孔小花,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2日,住永靖县陈井镇秀岭村二社029号。农民。被执行人孔致龙,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0日,住永靖县太极镇大川村五社526号,农民。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刘电宏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