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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0203号

刘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刚,赵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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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迎力,男,满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赵迎力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刘强

审判员  胡海英

审判员  赵维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荣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