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740号
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锦绣明珠闻莺苑13幢A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郑燕华。
被告:郑燕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燕利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妙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吴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