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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105号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重庆市展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市展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69659351-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黎兴平,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展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80054-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聚贤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叶汝贵。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3日以申请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27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自愿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刘 姣

审 判 员  刘 芸

代理

审判员  昌媛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