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01号
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8450-1),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三街8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元,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夏洪祥,男,195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何晚川,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晚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身份信息错误,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毕在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毕在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