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25号

侯珠与王晓玲、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珠,王晓玲,陈朋,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25号

原告:侯珠,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王晓玲,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陈朋,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萧县。

法定代表人:彭云,职务,局长。

第三人: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萧县。

法定代表人:郭杰,职务,局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珠与被告王晓玲、陈朋、第三人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单开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