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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174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七级分理处与乔显心、乔快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七级分理处,乔显心,乔快先,乔绪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七级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七级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史子荣,主任。被执行人乔显心。被执行人乔快先。被执行人乔绪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七级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乔显心、乔快先、乔绪展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出具的(2002)即民二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波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月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