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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57号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春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兰,个体工商户。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明

代理

审判员  刘玉娟

人民陪审员  沈斌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