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61号
申请执行人:仝欢庆,男,1982年3月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
被执行人:徐福佳,男,1988年1月出生,安徽省霍邱县冯瓴乡。申请执行人仝欢庆与被执行人徐福佳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