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执字第00161号

仝欢庆与徐福佳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仝欢庆,徐福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61号

申请执行人:仝欢庆,男,1982年3月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

被执行人:徐福佳,男,1988年1月出生,安徽省霍邱县冯瓴乡。申请执行人仝欢庆与被执行人徐福佳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