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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75号

执行被执行人王天生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天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75号被执行人王天生,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天生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财产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羁押于监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