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承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永兴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刘力,职务经理。被告承德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金龙建材城。法定代表人吕宝勤,职务总经理。
原告承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承德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0000.00元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福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