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章皓。被执行人张常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皓与被执行人张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常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皓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