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293号
原告:路慧,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斌,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陈警保,该镇镇长。
原告路慧诉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涉案土地牵扯征用事宜尚未处理完毕,故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杜成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燕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