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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293号

路慧与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路慧,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293号

原告:路慧,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斌,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陈警保,该镇镇长。

原告路慧诉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涉案土地牵扯征用事宜尚未处理完毕,故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杜成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燕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