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石门寨镇柳江村。法定代表人杨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敬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春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春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春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栾宝贵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杨迎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