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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905号

贺小平与冯青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小平,冯青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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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905号申请执行人贺小平,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青梅,女,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贺小平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冯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冯青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冯青梅向申请执行人贺小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7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贺小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09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审��员王志新

审判员  刘文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