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986-1号申请执行人冉红琼。被执行人杭州复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雪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劳人仲案字(2014)第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冉红琼人民币302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复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