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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353-1号

尹永香与崔选波、杨洪山、崔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353-1号

原告:尹永香,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崔选波,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杨洪山,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崔为松,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永香与被告崔选波、杨洪山、崔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永香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洪山、崔为松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永香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永香撤回对被告杨洪山、崔为松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周存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